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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学院优秀教师评选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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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12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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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学院优秀教师评选制度
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学院教师队伍建设,创建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,造就一批教学名师,推动商学院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评选范围:在商学院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本系专职专任教师、校外聘任的兼职教师。

第三条 “优秀教师”每年6月评选一次。

第四条 “优秀教师”的基本条件是: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模范履行职责,教学效果优良,具体条件如下:

1.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热爱学生,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在实施素质教育、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;

2. 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,在教学改革以及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教材建设、实训室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;

3. 本院专职专任教师每年承担课堂教学工作量饱满;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须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两年以上,每年承担课程不少于一门。

4.教学效果突出。

第五条 “优秀教师”的选拔推荐工作以教研室为单位,由教研室负责组织推荐申报,推荐人选的比例控制在教研室教师总数的20%以内

第六条 “优秀教师”的表彰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。获得学院“优秀教师”荣誉称号者,由系向其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。系“优秀教师”按推选周期每年一届,可连选连任。

第七条 本系专职专任教师中“优秀教师”荣誉称号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,应记入本人档案,并作为考核、聘任、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。

第八条 本条例由商学院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